
經學史研究多關注劉歆爭立《左傳》及《左傳》真僞問題,而對劉歆如何诠釋《左傳》這一根天性問題則語焉不詳。劉著雖散失亡佚,然《左傳正義》《禮制正義》仍存有其诠釋《左傳》之蛛絲馬迹。我們不妨據此而發明其說,這既有助于深入劉歆學術,也有助于理清《左傳》诠釋學史之演進脈絡。
“引傳文以解經,轉向發明”之內涵
《漢書·劉歆傳》載“及歆治《左氏》,引傳文以解經,轉向發明,由是章句義理備焉”,章太炎雲“言傳之凡例,始由子駿發揮”(《春秋左傳讀敘錄》),劉師培雲“謂引傳例以通諸他條之經耳”(《春秋左氏傳古例诠微》)。章、劉只是籠統指出劉歆發明傳例並以傳例解釋經文,而未剖析其詳情。
“引傳文以解經,轉向發明”實際是指,劉歆征引他處經文進而革新《左傳》字例,再以所革新字例來重釋本處經文。僖公二十六年經“公以楚師伐齊,取穀”,傳曰:“凡師,能左右之曰以。”劉歆引他年經文“晉人執季孫意如以歸”“劉子、單子以王猛居于皇”“尹氏、召伯、毛伯以王子朝奔楚”據而斷曰:“諸稱以,皆小以大,下以上,非其宜也。”《左傳》立“以”字爲凡例,以“師出”爲語境。劉歆則置換語境:所舉三處經文並未言及“師出”;“以”字例被置于“小以大,下以上”之新語境。可見,劉歆對《左傳》“以”字例做了革新。其依據所革新之“以”字例再來诠釋此處經文,經文便被賦予了對魯公“小以大”的貶責之義。
尤爲重要的是,劉歆力圖將所革新的《左傳》字例通貫于對全部經文的解釋。襄公二十六年經“衛孫林父入于戚以叛”,傳曰:“書曰‘入于戚以叛’,罪孫氏也。”此年經文,《左傳》示以“書叛”之例。但對于“三叛人”所指涉的他年三處經文,《左傳》的重心卻不在“書叛”“不書叛”而在“賤者不書”。劉歆自然清楚這一點,其所雲“春秋之序,三命以上,乃書于經”即是證供。但劉歆在言及“三叛人”時卻說:“三叛人以地來奔,不書叛,謂不能專也。”其刻意將《左傳》重心轉移到“不書叛”並將“不書叛”與“不能專”相聯屬,以申發叛者不能專有大邑之義。劉歆隨之憑據所革新的“不書叛”例對他處經文進行解釋,以貫通全經。如莊公三年經“紀季以酅入于齊”,傳雲“紀季以酅入于齊,紀于是乎始判”,劉歆雲“不言叛,不能專酅也”。
爲彌縫字例不相融通之處,劉歆甚至憑據《左傳》所示他處經文字例來裁斷本處經文。桓公十七年經“葬蔡桓侯”,劉歆雲:“杞伯稱子,傳爲三發,蔡侯有貶,傳亦宜說。史書謬誤,疑有阙文。”劉說層層遞進。一,《春秋》書杞多稱“伯”而三處經文書“子”,意在貶杞,《左傳》揭示了經文貶責之義。二,《春秋》書國君之葬本應稱“公”而此年經文並不稱“公”,《左傳》也理應揭示經文貶責蔡侯之義,但《左傳》未出傳文。三,至于《左傳》未出傳文之由,劉歆直接歸根于《春秋》自己之阙文。
旁采公、穀而與《左傳》不合
章太炎稱劉歆“旁采公羊而與傳例不合”(《春秋左傳讀敘錄》),實際上劉歆兼用公、穀字例。成公十七年經“用郊”,《左傳》不出傳文,公、穀皆雲“用者,不宜用也”。劉歆雲:“諸言用,皆不宜用,反于禮者也。”其襲用二傳之“用”字例,對“用”予以反向釋義,解“用”爲“不宜用”。
反向釋義本是公、穀構建字例的基本方式,而非《左傳》之法。二傳多“立者,不宜立”“致者,不宜致”之字例,劉歆卻襲用此法來解說《左傳》。桓公三年經“有年”,《左傳》不出傳文。劉歆卻說“諸言有皆不宜有之辭也”,其取法二傳,革新了《左傳》字例。
劉歆甚至繞開《左傳》而根據二傳義理來诠釋經文。莊公九年經“齊人取子糾殺之”,《公羊傳》雲:“其稱子糾何?貴也。其貴奈何?宜爲君者也。”《穀梁傳》雲:“以千乘之魯而不能存子糾,以公爲病矣。”公羊認爲子糾宜爲君,穀梁對魯殺子糾予以貶責。《左傳》則站在齊桓公立場敘事而視子糾爲作亂者。但劉歆雲:“稱子者,愍之。”其據公、穀而不用《左傳》,故而以“愍之”诠釋經文。
莊公二十九年經“春,新延廄”,《左傳》雲:“春,新作延廄。書,不時也。”劉歆雲:“言新,有故木,言作,有新木。言廄不書作,所用之木非公命也。”經文無“作”而傳文有“作”,我們據此差異可知,劉歆前半句“言新,有故木,言作,有新木”是在解釋傳文,後半句“延廄不書作,所用之木非公命也”方是對經文的解釋。
劉歆前半句對《左傳》的解釋直接援引了公、穀二傳。《穀梁傳》曰“其言新,有故也”,《公羊傳》曰“修舊也”。可見,劉歆是利用公、穀來解釋《左傳》傳文。劉歆後半句對經文的解釋則有意偏離了《左傳》。《左傳》強調經文之義乃在于貶斥魯公濫用民力,劉歆則推闡經文“不書作”之例而強調臣子違背君命之義。劉歆對經文的诠釋已然遊離于《左傳》之軌則。
征引《周禮》《逸禮》而與《左傳》不合
劉歆征引《周禮》以釋《左傳》,旨在強調《左傳》並非普通史著而是備載周禮之大典。隱公四年經“公及宋公遇于清”,《左傳》曰:“公與宋公爲會,將尋宿之盟。未及期,衛人來告亂。夏,公及宋公遇于清。”劉歆引《周禮》“諸侯冬見天子曰遇”以釋傳,進而釋經。他解“遇”字爲諸侯觐見天子的冬遇之禮,進而指出經文有貶斥魯、宋僭越周禮之深義。
但是,劉歆據《周禮》解“遇”爲冬遇之禮,實與《左傳》不合。《左傳》只是記載魯公與宋公會晤,並未論及禮制。並且,《春秋》中“遇”字甚多,如隱公八年經“宋公、衛侯遇于垂”,僖公十四年經“季姬及鄫子遇于防”。然通觀《左傳》,傳者從未以冬遇之禮解之。
除直接征引《周禮》外,劉歆還征用《左傳》他處記載周禮之傳文來解釋本處經文。定公八年經“盜竊寶玉大弓”,《左傳》雖詳細記載了陽虎作亂的過程,但並未對“寶玉大弓”作出解釋。劉歆卻認爲“寶玉大弓”乃“夏後氏之璜,封父之繁弱,成王所以分魯公也”,從而賦予名物以周禮之內涵。
劉歆實際上援引了定公四年傳文:“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,于周爲睦。分魯公以大路大旂,夏後氏之璜,封父之繁弱,殷民六族……以法則周公,用即命于周。”經過劉歆的引證與解釋,“寶玉大弓”便上升爲彰明周公禮樂制度的重寶,而“盜竊寶玉大弓”也就被賦予了憂懼禮崩樂壞的重大意義。深言之,劉歆以周禮诠釋《左傳》,進而重釋經文,實質上乃其主張通過複興周禮來倡導政治變革的理論表達。
爲彰顯《左傳》的禮制意義,劉歆還援用《逸禮》以釋《左傳》。闵公二年經“吉禘于莊公”,《左傳》曰“速也”,讲明禘祭提前舉行,不合禮制。劉歆以《逸禮》“皆升合于其祖”釋“禘”祭,強調“禘”爲大祭,越发凸顯了《左傳》記載“禘”祭的禮制內涵,從而強化了對魯公違制的譏刺之義。
劉歆據《周禮》《逸禮》以釋《左傳》,雖不合《左傳》本義,但使古文經籍相互發明,這恰與其求立古文經學之動機相契合。而劉歆從《左傳》推衍禮制意義以斥違背周禮之行徑,又與其假周禮以革新時政的追求相一致。
我們通過上述論證可以斷言,劉歆乃《左傳》诠釋學史上的首座岑岭。首先,劉歆真正開創了《左傳》義例學,其以革新《左傳》字例的方式來創發《左傳》義例,直接啓發了之後的賈逵與許淑;其次,劉歆絕非不用今文家說,其援引公、穀诠釋《左傳》的方式,更爲賈逵《左傳》诠釋學所沿用;最後,劉歆征引《周禮》《逸禮》以诠釋《左傳》,進而闡明《左傳》的禮制意義,乃鄭玄“左氏善于禮”之先聲,而其以《周》《逸》《左》互參互證則成爲服虔以“三禮”釋證《左傳》之導引。
——發布于2024年3月25日《灼烁日報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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